任何按照開曼群島公司法清算的公司高級職員或出資人銷毀、損毀、變造或偽造任何賬簿、單據、筆跡或證券,或以欺詐或欺騙為目的的在任何屬于公司的登記冊、會計賬簿或其他文件中制造或暗中參與制造任何虛假或欺騙性條目的,構成輕罪,應當處于兩年監禁,附帶或不附帶強迫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