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轉讓、抵押、交付、支付、執行或與其他與財產相關的行為,如若由任何人簽署、作出或針對該人作出,在該人破產的情形下,都會被認為是對該人的債權人進行非法或斯詐性的優先償付。這種行為,如若由任何公司簽署、作出或針對任何公司作出,在該公司根據本法清算的情形下,都應該被視為該公司對公司債權人進行非法或欺詐性的優先償付,并且應相應失效。
2.公司由法院清算或在法院監督下清算時,申請公司破產的請求的提交,或在自愿清算時公司清算的決議的提交,都應被視為與個人破產行為相一致。
3.任何公司為所有或任何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做出的將公司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轉讓或分配給受托人的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