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百慕大:除百慕大居民外,不對海外公司或其股東征稅。海外公司可以向財政部申請,而且很可能會從百慕大財政部得到承諾,該承諾可以明確,即使百慕大立法今后規定要根據利潤或所得、或根據資產、收益或增值計算征稅,或以房地產或繼承遺產的性質征稅,則2016年3月份以前,該等稅收不適用于海外公司及其經營活動,也不適用于該公司的股票、信用債務以及其它債務。該等稅收只適用于原居住于百慕大、手中握有該公司的股票、信用債務或其它債務的居民,或把土地租賃或出讓給公司的居民。
2.英屬維爾京群島:不對國際商務公司或居住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境外的公司股東征稅。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對未來不征稅不作擔保和保證。
3.開曼群島:開曼群島不對海外公司及其股東征稅。海外公司有權從開曼群島政府處得到保證,開曼群島對利潤、所得、收益、增值征稅的立法、以及對房地產和遺產征稅的立法將不適用于海外公司,也不適用于其股份,也不能以預提方式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