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百慕大:海外公司每一日歷所必須舉行一次股東大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股東大會只有一人出席也可有效召開。股東年度大會或捶特別大會的通知至少應于會議開始前五天送達,少于五天的通知應得到股東的同意。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更長的通知時間。在持有不少于10%的已付股本金的股東的要求下,董事應主持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可以不在百慕大舉行。
2.英屬維爾京群島:國際商務公司不必舉行股東年度大會。股東大會通知的最短期限為七天。公司大綱或章程可以規定更長的通知期限。根據持有50%(公司大綱或章程可以規定更低的比例)以上投票股東的書面要求,董事應主持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可以不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舉行。
3.開曼群島:海外公司不必舉行股東年度大會。除非公司大綱和章程另有規定,股東大會通知的最短期限為五天,股東大會可以由三位股東召集。股東大會可以不在開曼群島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