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求斯的《公司法2001》取代了《公司法1984》和《國際公司法1994》,并允許GBL二和GBI一公司的存在。
環球業務執照類別二公司(類別二公司,即GBL二)結構與國際商業公司(IBC)相似。在毛里求斯,這類公司毋須納稅,但必須在每年的七月一日向金融服務委員會(FSC)繳交年度政府費用二百三十五美元,并須在每年的一月二十日向公司注冊處(ROC)繳付年度注冊費六十五美元。
環球業務執照類別一公司(類別一公司,即GBL一)可利用毛里求斯政府不斷拓展而且范圍廣泛的國際稅務協定條約的優勢。作為稅務優惠公司,類別一公司須按稅率百分之十五納稅。然而,公司可妥為按排業務,利用一系列的減稅額,大幅降低實際稅率,亦可選擇支付較高的稅款不,以符合母公司所在國控制外國公司的法例。
公司如沒有向毛里求斯政府繳付年費,則其高級職員被視為失責,可遭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