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哈馬的公司法例受《國際商業公司法》所規管,該法以英屬處女島《國際商業公司法》為依據,首于一九九零年被引入,其后分別在二零零零年、二零零一年九月、二零零四年八月和二零零四年十月作進一步的修訂。《國際商業公司法》規定公司須把董事和高級職員名冊存放在公司注冊處,并供公眾查閱。法定股本為五萬美元或以下的公司,政府年費為三百五十美元,而法定股本超過五萬美元的公司,政府年費則為一千美元。
此外,《巴哈馬國際商業公司法》容許成立特別用途公司(SVP),例如有期限公司。現時巴哈馬沒有與任何國家簽署稅務局協定條約。
各巴哈馬公司均須透過獲發服務供應執照的公司在巴哈馬設立注冊代理人和注冊辦事處。
各公司必須委聘一名董事,法人董事亦可。公司必須在委聘董事和高級職員后十二個月內把董事名冊和高級職員名冊副本存放在巴哈馬公司注冊處,而正本則必須放在位于巴哈馬的注冊辦事處。如公司董事和高級職員有任何變動,公司亦必須在轉變發生后十二個月內向公司注冊處遞交有關通告。
公司的股東人數最少一名,不得發行不記名股份,并須向注冊代理人披露最終受益人的詳細資料,但毋須供公眾查閱。
公司毋須呈遞周年報表或經審計賬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