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公司條例》對公司名稱的一般規定如下,公司可以使用英文名稱、中文名稱、英文名稱與中文名稱同時注冊,但不得使用英文與中文組合而成的名稱,公司英文名稱必須以“Limited”結尾,中文名稱必須以“有限公司”結尾。
2.公司股東與公司董事(至少一位),股東及董事可以是同一個主體,此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或有限公司。自然人可為任何籍人土,但必須年滿18周歲(未解除破產令的破產人或精神不健全者除外)有限公司可為任何注冊地的有限公司。
3.法定秘書(必須是香港公司或香港人)。
4.商業注冊地址(必須是香港地址),用于接收政府公函及通知,公司無須特別租購專門物業,但不得只用郵政信箱作為商業注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