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公司已經按照開曼群島公司法規定清算且即將解散,公司和公司清算人的賬簿、賬目和文件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a 公司由法院清算或在法院監督下清算的,以法院指定的方式處理;b 公司自愿清算的,以公司決議指定的方式處理。
2.自公司解散之日起經過五年,即不得以公司、清算人或任何曾經掌管過賬簿、賬目和文件的人不能向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提供全部或部分賬簿、賬目和文件為由要求他們或他們中的任何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