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法院已經做出公司在法院監督下清算的命令,法院可以,在該命令或隨后發布的任何命令中,另外任命一個或多個清算人;并且通過這種方式任命的清算人與公司任命的清算人具有同等職權和職責。
2.法院可以隨時撤換任何通過這種方式任命的清算人和填補由于撤換、死亡或辭職而臨時出現的清算人職位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