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自愿清算發生以下后果:
1 按照本條2款的規定,公司的財產應當同等比例地用于償還債務,除公司的規章另有規定外,公司的財產還應當按照股東在公司中的權利和利益的份額在股東之間進行分配;
2 本條1款提及的對公司財產的征收和運用并不損害有優先權和受擔保的債權人的權利,并在考慮并賦予該權利后不影響公司和任何債權人之間就對該債權人的償付應次于或遲于對其他債權人的償付的協議,或公司和任何人之間的支付抵消或扣減權利,該抵消或扣減可依據協議或法律進行,并附屬于公司和該任何人之間達成的任何對該抵消或扣減進行限制或廢止的協議;
3 為終止公司事務和分配財產應當任命清算人;
4 公司應當通過股東決議任命其認為適當的一人或多人為清算人并應當確定付給清算人的報酬;
5 如果只任命了一個清算人,本條提及多個清算人的所有規定對其都適用;
6 一經任命清算人,董事的所有職權都應當停止,但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決議或清算人決議同意董事職權的延續;
7 如果任命了多個清算人,則清算人中的一人或多人可依據其任命時確定的職權行使各項職權,如果沒有確定的,應當由不少于兩個以上的清算人共同行使;
8 清算人可以不經法院同意行使開曼公司法賦予官方清算人的任何職權;
9 清算人可以行使此前規定法院享有的置備公司資產的充足性之前的任何時間,催繳股款并命令目前列入出資人名冊的全部或任何出資人在他們的責任范圍內支付該清算人認為必要的金額以滿足公司的債務和責任,以及公司清算的成本、開支、和費用,并且為調整出資人之間的權利關系,清算人在催繳股款時可以考慮某些出資人部分或全部不能償付他們的出資份額的可能性;
10 清算人應當清償公司債務并且應當調整出資人之間的權利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