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可以,在公司清算令做出后,傳喚任何公司的高級職員或知道或涉嫌占有公司動產或不動產的人,或可能對公司負有債務人,或法院認為能夠提供有關公司貿易、交易、動產或不動產信息的人;法院可以要求任何公司高級職員或任何上述人員出示在其管理或與公司相關的賬簿、證件、協議、字條或其他文件。
2.任何被傳喚的人,在對其提供了合理金額的費用后,如果沒有一個合法的對履行義務的阻礙(該阻礙在辦公時間讓法院得知并得到許可),拒絕在法院指定時間出庭的,法院可以將該人逮捕并帶到法庭進行檢查;如果任何人主張留置其出示的證件、協議或文件,出示并不影響留置的效力,并且法院在公司清算過程中有權決定與該留置有關的所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