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可以,在公司清算令做出后的任何時候,對目前列入出資人名冊的出資人發布命令,指令其以命令規定的方式向公司支付任何金錢或從其代表的人的不動產中對公司進行支付,但因法院按照本章規定做出或將做出的催繳股款的命令而進行的金錢或不動產支付除外。
2.如果公司是無限責任的,法院在做出命令時,可以允許出資人將其出資義務同公司進行獨立交易或合同時發生的對出資人的應付款或應交付的債務相互抵消,但其作為公司股東應當領取的任何股利和利潤除外。
3.當有限責任公司或無限責任公司的所有債權人都得到全額付時,可以允許出資人將公司對其負有的應付款項,不管列入何種賬戶,抵消任何催繳股款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