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第二款,公司清算令一經做出,法院應當置備一份出資人名冊且可以在按照本法需要對股東登記冊進行修訂的情形下修訂股東登記冊,法院應當征收公司的資產并運用這些資產償付公司債務。
2.本條第一款中提及的征收和運用公司資產的規定并不損害有優先權和受擔保的債權人的權利,并在考慮并賦予該權利后不影響公司和任何債權人之間就對該債權人的償付應次于或遲于對其他債權人的償付的協議,或公司和任何人之間的支付抵消或扣減權利,該抵消或扣減可依據協議或法律進行,并附屬于公司和該任何人之間達成的任何對該抵消或扣減進行限制或廢止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