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官方清算人都可以辭職或者被法院以適當的理由免除職務;由法院任命的官方清算人職位的空缺應由法院予以填補。
2.應當按比例或其他方式對官方清算人支付工資或報酬,金額由法院指定;如果任命了多個官方清算人的,應當按照法院指定的事比例在他們之間分配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