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形下,公司被認為無力償付其債務:
1.依據法律或衡平原則,通過轉讓或其他方式對公司擁有一百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以在公司注冊辦公室留置債權人簽名的請求書的方式向公司正式送達了還款請求書,要求公司償付到期債務,但公司在還款請求書送達三個星期后仍怠于償付債務,或未提供債權人滿意的的保證或和解。
2.在任何債權人對公司發起的法律程序中,法院依據法律或衡平原則做出的有利于任何債權人的判決、裁定或命令全部或部分得不到滿意的執行;
3.已向法院證明公司無力償付其到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