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應擔保有一個以清晰易讀的字符刻有其名稱的印章,印章應當放置到公司可隨時確定的地方,如果公司沒有確定放置印章的位置,則放置到公司的注冊辦公室;如果公司章程許可,公司可以保有一個或多個復制印章,在公司授權使用的世界上的任何地方,每一個復制印章構成公司印章的一個摹本,復制印章可以但不必須刻有使用地所在的國家、區域、地區或地方的名稱。
2.蓋有復制印章印鑒的協議或文書同蓋有公司印章的協議或文書對公司具有同等約束力。
3.有復制印章的公司可以授權其指定的任何人在該公司為一方當事人的任何協議或其他文件上加蓋復制印章。
4.上述代理授權應在授權文書中具體確定的授權期間內對公司和任何通過公司代理人進行交易的人持續有效,或者如果授權文書中沒有規定具體授權期間的話,該代理授權應持續至公司將撤回或終止授權通知送達通過公司代理人進行交易的人為止。
5.在加蓋復制印章時,蓋章人應當用手寫的方式在要加蓋復制印章的協議或其他文書上注明蓋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