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開曼公司法賦予了任何公司、公司董事或公司的高級職員一項職責但沒有對違反此項職責做特別的處罰或罰款規定的,任何公司、公司董事或公司的高級職員違反此項職責視為違法,每違反一次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2.所有罰款應當一次繳清并應當沖抵群島的總財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