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一個公司都應當置備所有股東通過的決議和股東召開的會議的記錄,而不論其是否為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或召開的會議;以及所有董事或經理通過的決議和召開的會議的記錄(如果有董事或經理的),而不論其是否為會議形式;記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適當的加以保存。
2.任何欲提交會議主席或下屆會議的主席簽字的公司股東大會的記錄或董事會或經理會議的記錄,應當被接受為會議進行的證據;除非有相反證據,會議記錄記載的任何公司股東大全或董事會或經理會議都應當被認為已經適時地召開;會議通過的所有決議和已進行的程序都應當被認為已經適時地通過和進行;即使事后發現董事、經理或清算人的任命或他們的任職資格有任何缺陷,會議做出的所有董事、經理或清算人的任命也都被認為是有效的,被任命的董事、經理或清算人做出的所有行為都應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