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已經登記的,在特別決議通過后散發的每一份公司章程副本中應當附有或載有一份當時有效的所有特別決議的副本。
2.公司章程沒有進行登記的,經任何股東請求,并支會十美分或公司規寫的小于十美分的費用,公司應當向該股東發放一份特別決議的副本。
3.任何公司違反本條規定的,每有一份違反本條規定的副本,就應當處以兩元的罰款;并且公司的任何董事或經理理應明知但故意授權或許可這種違法行為的,給予同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