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有限公司都應當在其注冊辦公室置備一份單頁或多頁抵押登記冊,該登記冊可為散頁或裝訂本,詳細登錄所有影響公司財產的抵押和質押,并且應當載有每一筆抵押和質押財產的簡短描述,質押債務金額和抵押權人的名稱。
2.如果公司的任何財產被抵押或質押但沒有進行上述登記,任何公司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明知且故意授權或許可這種不登記行為的,應當處以一百元罰款。
3.本條第一款要求的抵押登記冊應當開放給任何債權人或股東在所有合理的時間段進行檢查;如果檢查要求被拒絕,對任何拒絕上述檢查請求的公司高級職員,及任何授權或明知且故意許可這種拒絕檢查行為的董事或經理,按照拒絕檢查持續的時間,處以每天四元的罰款;除此之外,法官辦公室中的法官可以發布命令強行對抵押登記冊進行立即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