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公司不按照
公司法規定的方式噴刷或粘貼其名稱并予以維持的,應當處以十元罰款,這種行為每持續一天,加罰十元,公司的任何董事或經理明知且故意授權或許可這種失職行為的,給予同等處罰;公司的任何董事、經理或高級職員,或公司的代表,使用或授權使用任何沒有規定方式加刻公司名稱的公司印章,或在簽發或授權簽發任何公司通知、廣告或其他公開出版物時,或在簽發或授權以公司名義簽發任何匯票、本票、背書、支票及支付令狀和貨物訂購憑證時,或在簽發或授權簽發任何包裹單、發票、收據或
信用證時,沒有將公司的名稱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方式標示到上述文件上的,應當處以一百元罰款,并由其對此類未表示公司名稱的匯票、本票、支票及支付令狀和貨物訂購憑證的持有人承擔個人責任,支付票據金額,但該金額由公司完全支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