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個公司都應當以書面形式保存股東名冊,該名冊可為單張或多張,可裝訂成冊也可以不必裝訂,其中應載有以下內容:
a公司股東的姓名和住址,另外,如果公司將其資本分割為股份的,名冊還應包括每一位股東持有股份的說明,每一位股東持有股份的號碼(只要該股份有編號)和每一位股東持有股份的已經繳付或同意被視為已繳付的股份數額;
b每一位股東載入股東名冊的日期;和
c任何人停止作為股東的日期。
如果是發行了不記名股份的豁免公司,股東名冊僅載入公司發行不記名股份的日期,每一股份的號碼(只要該股份有編號),不記名股份托管人的名稱和向不記名股份持有人簽發股份證書的事實。
2.任何公司違反本規定,應當處以每天十元的罰款,直到本條規定得到遵守為止;公司的任何董事或經理明知且故意授權或許可違反本條規定的作法的,給予同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