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公司章程授權,公司有權并且應當認為公司總是有權向認購或同意認購(無論附條件或不附條件)公司股份姝人支付傭金。
2.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影響公司支付已經被認為合法的回扣的樹根。
3.從公司收到金錢或股份的零售商、承銷商及其他從公司以現金或股票形式受償的人有權且被視為一直有權運用其收到公司以現金或股份形式支付傭金,如果這種支付是公司直接做出的,則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