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組織大綱一經歸檔,將視為公司已經注冊,登記官應當簽發一份證明書并加蓋登記辦公室印章,證明該公司已經于公司組織大綱登記之日起有效成立,如果是有限公司,應當證明其責任性質是有限性的。
2.自公司設立之日起,公司組織大綱的簽署人應和其他隨時加入成為公司股東的人一起形成組織大綱中指定名稱的治理機構,該治理機構能行使完全行為能力人所有的一切權利,并不受制于公司利益問題,且擁有永久繼承權,有權擁有土地,但同時按照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清算時應承擔股東向公司出資的義務。本款規定對1988年1月18日之前、當日和之后設立的公司均適用。
3.根據公司法簽發的公司設立證明書是證明該公司滿足本法對設立和登記公司的所有要求的最終證據。
4.群島內的所有法院均應接受按照本法建檔和登記的公司組織大綱和章程的副本經登記官加蓋印章認證其真實性的摘要為最終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