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開曼公司法每三十七條的規定并經大法院確認,如果公司組織大綱有授權,股份有限公司或有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可以以特別決議的形式采取任何方式削減其股本,并且公司可以特別地(但是以不損害前述一般性權限為前提):
a 取消或減少未繳付股款的股本相應股份下的責任;
b 單獨或與消除或減少其股份下責任的同時,注銷已經損失或無資產對應的已繳付股款的股本;
c 單獨或與消除或減少其股份下責任的同時,還清超過公司需要的已經繳付股款的股份,如有需要,公司還可以變更其公司組織大綱,消減其股本數量及相應的股份。
2.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特別決議在開曼公司法范圍內指的是“消減股本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