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公司組織大綱授權,股份有限公司或有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可以變更組織大綱中的下列條款,以實現:
a.通過增發適當數量的新股增加其股本;
無固定面額股份的豁免公司可以通過增設其認為適當數量的無面額股份增加其股本,也可以通過此方式增加可供發行無面額股份的累計資產。
b.將所有或部分股本合并或拆分方面額大于現有股份的股份;
c.將所有或任一已繳付股款的股份轉換成債券,并將該債券再轉換成以任意貨幣支付的已繳付股款股份;
d.將所有或任一股份再拆分為面額小于組織大綱規定金額的股份,但拆分前和拆分后的股份中已繳付股款和繳付股款的比例應當等同;
e.注銷在有關決議案通過之日仍未被任何人認購或同意認購的股份,同時按照所注銷股份面額的金額將公司股本做相應減少,如果注銷的是無面額股份,則相應減少構成股本的股份數量。
上述b、c、d項的規不適用于無面額股份。
2.本條是第一款賦予公司的權限的行使必須通過股東大會決議進行。
3.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的資本貨幣歐元更替為歐元,公司組織和章程的規定則自動做出相應修改,原由其他貨幣計價的公司資本使用歐
元重新計價。公司組織大綱中如對轉換率有具體規定,則按規定進行轉的換;如無具體規定,則按照歐盟理事會通過的相關指令進行轉換。公司可以通過董事會決議;
a.采取措施將公司用歐元計價的單股面額或擔保資本金額調高或調低為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歐元的某一倍數;
b.盡管公司法要求做出特別決議,但是如果公司的名稱中提及一種被歐元取代的貨幣或其簡寫,則:
i 變更公司的名稱,刪除提及被取代貨幣的文字或以歐元或歐元的簡寫替代該文字;且
ii 進一步增加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文字加以區分;
c.如果公司組織大綱或章程中一處或多處提及被歐元取代的貨幣,則以歐元或歐元的簡寫替代公司組織大綱和或章程中的相應文字。
4.公司可以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撤銷或變更按照本條第三款進行的貨幣變更措施和其他任何措施。
5.根據本條第三款和第四款通過的公司決議應當在決議通過后的十五日內送交登記官備案。
6.按照本條規定注銷股份或調低股份的面額在公司法范圍內不視為股本的削減。
7.如果公司根據本條第三款a項采取了某種措施,則:
a 公司調高已發行股份歐元面額的,應當將調高部分由股份溢價款賬戶或損益賬戶(由董事會栽量決定)中劃出,該部份視為已繳付的公司股本對待。
b 公司調低已發行股份歐元面額的,應當將調低部分由已繳付的公司股本中劃到股份溢價款賬戶,為公司法目的,該部分視為股份溢價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