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可以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將公司注冊辦公室的位置由島內的一個地方變更到另外一個地方。自變更公司注冊辦公室的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三十天內,公司應當向登記官遞交一份經認證的該董事會授權決議副本。
2.在上述通知做出之前,公司將不被認為依照開曼公司法擁有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