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公司是按照股東責任限定于公司清算時其應當履行的出資額范圍內的方式組建的(即開曼公司法所稱的擔保有限公司),組織大綱還應當載明如果公司在股東保有股東身份的期限內或其后一年之內清算,每一位股東都承擔向公司出資的義務,并且對其不再是股東之前公司發生的債務和責任以及清算公司的成本、費用和開支承擔償付義務。為調整出資人之間的權利分配,可以將股東承擔上述義務的金額限定到一個具體的數量以內。
2.公司資本劃分為一種以上種類股份的,組織大綱中可以聲明持有某種類別股份的股東在公司清算時責任不受限制。
3.擔保有限公司可以擁有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