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開曼公司法規定,如果公司是按照股東責任限定于未繳付股份之股款金額范圍內的方式組建的,即開曼公司稱股分有很公司,則公司組織大綱中還應當載明:
a.股東責任受到限制的聲明;和
b.擬注冊資本的數量,且需載明每股單價。
如果豁免公司的注冊資本以無面額股份募集,則公司組織大綱應載明公司發行無面額股份的總額。
豁免公司不能同時將其資本劃分為固定面額股份和無面額股份。
2.公司資本劃分為一種以上種類股份的,組織大綱中可以聲明持有某種類別股份的股東在公司清算時責任不受限制。
3.公司資本、股份定值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份總額的可以任何一種或一種以上貨幣表示和認購。
4.豁免公司僅將其資本劃分為無面額股份的,對該公司任何無面額股份的授權或發行,或預期的授權或發行,不能僅因為該授權或發行,或預期的授權或發行,是在1989年11月20日之前做出的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