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開曼公司法的規定,組織大綱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擬成立公司的名稱,如果是非豁免公司或非按照不限定股東責任方式組建的公司,后者在開曼公司法中稱為無限責任公司,此類公司還需在公司名稱后加上“有限”(“Limited”或簡寫的“Lid”)字樣;
b.擬成立公司登記辦公地在群島的位置。
2.認購股票者認購的股份不能少于一股。
3.組織大綱簽署人應當在其名字的對應處注明其認購的股份數量。
4.組織大綱可以規定擬成立公司的設立宗旨,也可以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限定于實現此目的有關的業務。如果組織大綱沒有規定公司設立宗旨,或雖有規定公司設立宗旨但未規定公司經營范圍限于實現公司設立宗旨有關的業務,則公司享有從事不為本法或其他法律所禁止的任何業務的權力和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