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前,一個人以依據本公司法成立的該公司的名義或為了該公司的利益而訂立了書面合同,則其受該合同的約束,并且有權享有因合同而產生的權益,除非
a.該合同另有規定;或者
b.該公司基于第2款的情形而繼受了合同。
2.在依據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成立后的合理時間內,公司以任何方式或行為表明其愿意受在其成立之前,以其名義或為其利益而訂立的書面合同。
3.當公司依據第2款而采納了合同時,
a.公司要受到合同的約束,并有權享有因合同而產生的權益,就如在合同訂立時,公司即已成立,并且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和
b.除非合同另有規定,以公司名義或為公司之利益而訂立合同的人不再受合同約束,也不再享有合同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