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非公司組織大綱或章程另有規定,依據離岸公司法成立的公司的董事會可以在他們認為必要時,選擇合意的方式和地點,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內或群島外召集股東會議。
2.除非公司組織大綱或章程另有規定,持有已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份50%以上的股東一旦提出書面的要求,董事會應當召集股東會議。
3.除非公司組織大綱或章程另有規定,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認為股東出度了股東會議:
a.其通過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參加了會議;和
b.參加會議的所有股東可以互相聽取到發言。
4.股東可以要求代理人出度股東會議,代理人可以代理股東發言和投票。
5.以下規定適用于股份的聯合持有:
a.如兩個或多個人共同持有股份,他們中的每一個都可以親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議,并且可以以股東的身份發表意見;
b.如只有一個共有人親自或派代理人出度了會議,他們可以代表其他持有人投票;以及
c.如兩人或多個持有人親自或派代理人出席會議,他們必須作為一整體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