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離岸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可以為下列有關人員購買并保有保險:該人是或曾是公司的董事、高級職員或清算人,或者應公司的要求,擔任或曾擔任另一公司、合伙、聯營企業、拖拉斯或其他企業的董事、離級職員或清算人職務,從而使其免予承擔在上述實體任職而所招致或被主張的責任,而無論公司現在或將來是否有權根據第五十七條第(1)款的規定賠償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