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離岸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可以保障下列人免予繳納所有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和免于繳納判定的數額、罰金和在清算中和普通法訴訟、行政訴訟或調查過程中發生的合理費用,但本條第(2)規定的情形或公司組織大綱或章程有例外規定的除外:
a.因擔任或曾經擔任公司的董事、高級職員或清算人而被威脅即將成為任何以起訴為恐嚇而提起的,未決的或已決的訴訟中的一方當事人,不管是在民事訴訟、刑事、行政訴訟或者調查程序中;或者
b.應公司的要求,其擔任了另一個公司或合伙、聯營企業、托拉斯或企業的董事、高級職員或清算人或者在不同程度上為以上實體提供服務。
2.如此人為最大限度地維護公司的利益而誠信地為公司工作,在刑事訴訟中,他沒有合理的理由確信其行為違法,則第(1)款的規定僅適用于該款所指稱的人。
3.在不存在欺詐的情形下,該等人是否出于最大限度地維護公司利益而誠信工作以及此人是否無合理理由相信其行為是違法之事實由董事會決定,除非其中存在法律問題。
4.由任何判決、命令、和解、有罪或不予起訴而引起的程序的終止的事實不能作出此人未最大限度地為維護公司利益而忠誠工作或其有足夠理由確信其行為違法之推定。
5.如第(1)款所提的人就該款項下的所有程序都成功地進行了答辯,則其有權免予繳納包括法律費用以及基于程序而發生的所有判決、罰款和和解確定的所有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