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可以通過董事會決議的方式,指定一個或多個董事委員會,每個委員會由一個或多個董事組成。
2.除非公司組織大綱或章程另有規定,每個委員會都享有諸如在董事會決議中闡明諸如設立委員會那樣的董事會的權力,包括簽署公司印章的權力,但是,根據離岸公司法第四十二和五十三條的規定,委員會在需由董事會決議的事項上不享有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