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維爾京群島國際商務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享有從事對公司經營、業績增進或公司目的實現有促進作用所必需活動的一切權限,包括:
1.發行記名股份或不記名股份或同時發行該兩種股份;
2.發行以下類型的股份:有表決權的股份、無表決權的股份、每股多于或不足一份表決權的股份、只在某一特定事務或事件發生時才有表決權的股份、只在符合特定要求的人持有時才有表決權的股份;
3.發行普通股、優先股、限制股或者可回贖的股份;
4.發行針對特定資產享有權益的股份;
5.發行股份期權、認股權證或其他類似的有價證券以取得其他公司的證券;
6.購買、回贖或者取得并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
7.在期權持有者行權或其他特定事件發生時,發行可轉換或置換為公司其他證券或其時已為公司擁有或將為公司擁有的財產的證券;
8.為任何人的責任或債務作擔保,以及用公司的資產以抵押、質押或者其他擔保形式為公司自身的債務提供擔保;以及
9.為了公司、公司的債權人和股東以及董事認為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人的利益,保護公司的資產;以及
10.發行單一或多個幣種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