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商務公司不得:
a.與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居民進行業務往來;
b.對位于英屬維爾京群島的不動產享有權益,但本條第(2)款e項下的租賃物除外;
c.開展銀行和信托業務,除非依據1990年的銀行和信托公司法獲得許可;
d.開展保險或再保險業務,充當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除非依法獲得許可;
e.開展公司管理方面的業務,除非根據1990年的公司管理法獲得許可;或者
f.開展為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立的公司提供注冊辦事處或注冊代理人的業務。
2.根據第1款的a項的規定,國際商務公司的下列行為不視為與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居民有業務往來:
a.該公司將款項存入英屬維爾京群島內的銀行;
b.該公司接受初級律師、辨護律師、會計師、簿記人、信托公司、管理公司、投資顧問或者其他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從事此類業務的人士、機構專業服務;
c.該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置備或保存賬簿和記錄;
d.該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舉行了董事會或股東會;
e.該公司租用房子以當作與其股東聯絡或保存其賬簿和記錄場所;
f.該公司持有根據BVI普通公司法或本法成立的公司的股份、債券或其他證券;或
g.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證券為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居民或是根據本法或BVI普通公司成立的公司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