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及離岸法域當局廣受批評。這些批評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金融當局監管不力;
2.允許匿名賬目與假名,缺乏應有的透明度;
3.缺乏對實際受益人相關信息記錄的保持;
4.缺乏對可凝或異常交易的強制性報告機制;
5.缺乏足夠的監識、記錄和置備有關實體信息的措施;
6.存在禁止與他國進行信息交換的不當法令并對他國的相關請求明顯欠缺積極的回應;
7.不具備監測和抑制洗錢活動的建制;
8.稅收的過度優惠。顯然,該批評無不刺中離岸公司的要害部位,可謂是針針見血。但遺憾的是,截至目前,國際社會尚沒有一部對離岸公司進行共同管制的國際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