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法域對離岸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要求不嚴。例如,維爾京公司法第66條規定,公司應當保存有董事認為有必要保存的賬戶和記錄,以反應出公司的財務狀況,賬簿、記錄和會議記錄應當保存在公司的注冊辦公室或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地方。同時各離岸公司法一般都不要求提交審計賬目,如維爾京、開曼就采取這樣的政策。可見,離岸公司法對公司的財會制度并不多加關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