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也有自己的會義制度,但形式靈活,強制性要求少。如維爾京公司法第48條規定:1.只要通過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參加了會議和參加會議的所有成員可以互相聽取到發言就可認為其出席了會議;2.出席人數可由公司組織大綱或章程規定,無規定時,有一半的董事親自或派件代表人出席了會議視為合法;3.明確規定可派代理人參加;4.會議可在維爾京境內或境外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