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法對出資形式作了多種形式的規定。例如,維爾京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股份的對價可為金錢、提供的勞務、個人財產(包括其他股份、債券或公司的其他債券)、不動產、本票或是其他有關金錢、財產的有效債務或是上述形式的結合。此外,公司可以發行無面額股份。可見,投資者的出資形式還是非常靈活的,尤其是其兜底條款使出資形式更加靈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