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法對離岸公司名稱有相應限制:
以維爾京公司法為例,該法第十一條就規定,首先,離岸公司名稱中要有“有限”“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樣或其縮寫,但設立人可以任選其一;其次,公司名稱不能與在先公司的名稱相同或相似性;再次,公司名稱中不得有“保證”、“銀行”、“保險”、“市政”、“王室”、“信托公司”、“受托人公司”等字樣或近似意思字樣;最后,公司不能有傷風化、具有侮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