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爾京群島1984年國際商務公司法簡稱維爾京公司法設立條件是:
1.最低股本金5萬美元;
2.公司目的不被當地已生效的法律所禁止;
3.對公司名稱有相應要求,但公司可以自由選擇被法律指定用全名或簡略名稱;
4.提交規定公司基本情況的公司組織大綱和規定了公司活動規則的公司章程;
5.在當地長期設有注冊辦公室和長期有注冊代理人;
6.公司業務應當由依法成立的董事會管理;
7.有相應的對股東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