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不允許設立一人公司有下面兩點考慮:
第一,一人公司使傳統公司制度的固有機理受到極大沖擊,使公司與其設立人人格難以區分,是對傳統的公司社團性的挑戰。
第二,一人公司比傳統公司更易滋生弊端,更易發生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現象,也更易動搖公司法人制度中本應存在的利益平衡機制,對公司債權人造成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