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離岸控股公司的形式造殼在海外上市有以下優點:
第一,與企業直接在海外掛牌上市相比,造殼上市是以一家境外的未上市公司名義在交易所申請掛牌,這樣就可以直接避開直接上市中遇到的適用境內法律的種種限制,獲得首次融資和再融資的便宜;
第二,與企業在境外購買一公司上市相比,企業能夠構造出比較滿意的“殼公司”,上市的成本和風險相對較小,因為造殼上市是有目的選擇或設立殼公司,然后申請上市,一方面造殼公司比買殼公司成本低;另一方面殼公司是與國內企業有業務關聯的,除了利用殼公司申請上市外,國內企業還可以借助殼公司拓展境外業務;
第三,由于殼公司是在香港、開曼或是百慕大等英美法系地區成立,有關法律對股權轉讓,庫存股、認股權證及公司管理方面的要求,都與國際接軌,這對發起人、股東、管理層均比較有利,亦較受國際投資者認同;
第四,境外公司沒有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等概念與限制,故公司的所有股份均可在市場流通及買賣,戰略投資者的退出自由得到充分食保證。而創業企業上市更是風險投資退出的最佳形式。由于中國資本市場不完善,國內此路不通,那只能通過海外上市保證風險投資全身而退;
第五,實踐中,一些公司在海外上市曲線中的“拐點”不止一個,而可能在多個避稅地注冊多個“殼”公司。在國內的資產注入海外“殼”公司的過程中,伴隨的是層層交錯的控股關系、撲朔迷離的資產置換。由于離岸法域保密性良好的特點,各家離岸公司之間的真實關系及其實際控制人深藏其中而難為外人所知,產權結構的復雜化、模糊化給產權歸屬人或實際控制人帶來無比巨大的資本和業務運作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