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與離岸公司都具有較強的國際性特征,但二者在法律意義上還是存在實質的不同。因此,在認識離岸公司時,有必要將其與跨國公司加以區別。
跨國公司又稱“多國籍企業”、“全球企業”、“國際公司”等等,但是對于研竟什么是跨國公司,國際社會眾說紛紜,至今未有定論。
目前被人們普遍接受的是在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1983年特別會議上擬訂的《跨國公司行動守則》草案中提出的有關定義:“本守則所用跨國公司一詞,是指由分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而不論這些實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如何;這種企業的業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決策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可以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企業的各個實體由于所有權或別的因素相聯系,其中一個以上的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的影響,尤其是可以同事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