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離岸公司作出如下的分類:
1.按公司成立方式的不同,將離岸公司分為新設離岸公司(即通過注入資本在離岸法域依據離岸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和存繼離岸公司(即已根據離岸法域之外的法律成立再經離岸法域公司登記官的批準而獲取得離岸公司身份的公司);
2.按投資目的地區劃分為典型離岸公司和變型離岸公司。前者指甲國母公司通過設立于乙國的離岸公司,以其名義在丙國從事投資;后者指甲國公司為返回本國投資,而在乙國設立離岸公司,從而依法規避法律對本國企業轉投資的限制或者享有外國投資者待遇;
3.按公司目的事業不同,分為離岸貿易公司、離岸投資公司、離岸控股公司、離岸金融公司,離岸咨詢公司、離岸雇傭公司等等;
4.按公司設立人的不同,分方個人離岸公司和機構離岸公司。在前者,從離岸公司注冊的實際看,設立人主要為高收入階層主要有:企業家、商人、高級管理人員、演員、作家、發明家、工程師、知識產權人、財富繼承者以及律師和醫師等專業人士。個人注冊離岸公司多在投資、稅收和移民的籌劃,而離岸公司正滿足了辦理這些事務的隱私安全保密的要求。在后者,包括控股公司、跨國公司、大型聯合企業、航運公司、金融公司、貿易公司、獎金管理公司、特許公司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