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1. 與維爾京群島的居民進行商務往來;
2. 對位于維爾京群島的不動產享有權益、除了第(2)款的e項提到的租借物;
3. 開展銀行和信托業務,除非根據1990年的銀行和信托公司獲得許可;
4. 開展保險或再保險業務,不充當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除非依法獲得許可;
5. 開展公司管理方面的業務,除非根據1990年的公司管理法獲得許可;
6. 開展為在維爾京群島成立的公司提供注冊辦事處或注冊代理人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