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之主要功能如下:
一、境外來源所得免稅
一般而言設立於境外地區之公司均享有非當地所得免稅之優惠,例如轉投資子公司收益免稅、貿易所得免稅、傭金權利金所得免稅、利息所得免稅等租稅之優惠。
二、財產合法移轉免稅
由於境外地區當地政府並不課徵贈與稅、遺產稅或信託利益之所得,也因此若要移轉相關之財產,只須要辦理境外公司之股東變更登記,即可輕易達到財產移轉之效果,而不必在當地繳納任何之稅賦。相較之下,在境內直接以個人名義持有之財產,則相對有許多法令的限制,除移轉程序漫長外亦須相當之成本,故因此許多高資產所得之家族或個人均選擇境外公司規劃其資產配置。
三、盈餘保留境外運用無期限限制
境外公司操作產生之盈餘,由於在境外地區享有免稅之優惠,且此盈餘亦無法定保留之期限,因此一般企業均大都選擇保留在境外地區使用,故除企業另有特殊原因外,一般均統籌規劃在境外地區再投資或使用該盈餘。例如以臺灣以個人或公司名義投資大陸地區,盈餘或股利正式匯回,均須對臺灣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若投資架構透過控股公司間接投資持有,只要盈餘保留在境外即可無限期緩繳稅款。
四、境外公司設立程序簡便
公司設立成本低,程序簡便,成立後可以在任何國家,以其選擇的貨幣從事合法的商業活動,而且境外公司均依當地之法律合法設立,因此其所有商業行為亦受國際貿易相關法令之保障,與國內成立之公司同樣在法律上具有等同之法人人格及效力。
五、股東身份隱密保障
大部分境外公司可享受完全的隱密保障,只要一名公司董事及股東即可成立境外公司,沒有國籍之限制,投資者甚至可選擇發行記名或不記名股票。
六、規避本國之對外投資禁令
早期臺灣政府對大陸投資戒急用忍之政策,禁止或限制赴大陸地區投資,因此許多企業或老闆只好利用境外控股公司迂迴投資,以示對本國法律之遵守。
七、轉化公司國籍,包裝公司型象或法令限制:
以境外公司之名義再轉投資到其他國家,可重新包裝公司之型象並提升企業經營之知名度,例如臺灣公司直接投資於排華地區或大陸地區,將承受極高之政治風險,利用境外控股公司之間接投資,可有效轉化公司國籍,並且提升公司之形象。且由於一般境外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承受有限責任,對外投資若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將來的投資風險不致於直接波及母公司。
八、便於企業經營管理
境外公司無須每年召開股東大會及董事會,即使召開,其地點也不需要在境外公司的所在註冊地且亦可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其管理程序簡單,除非股東或董事間必須溝通討論,否則一般企業均將相關之程序簡化。另境外公司一般亦無須向當地政府提交年度財務報表,因此企業之操作靈活彈性相當高,亦便於管理者將全部心力投入在企業營運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