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以國境或一國之內的不同經濟區域作為離岸與在岸的分界線,具體指一國投資人為某種特定目的將公司注冊在離岸管轄區,離岸管轄區政府允許投資人不用親臨公司注冊當地,其業務運作可在離岸管轄區外的世界各地直接開展。
例如在香港注冊一家貿易公司,投資人可以在大陸控制該公司的一切業務經營,貿易經營可以是在歐洲與美洲之間進行。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巴哈馬群島、百慕大群島等(多數為資源嚴重匱乏的島國)為振興該國(區)經濟,紛紛以法律手段制訂并培育出一些特別寬松的經濟區域,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一種國際業務公司,這些區域一般稱為離岸管轄區或稱為離岸司法管轄區。所謂離岸公司就是泛指在離岸管轄區內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國際商業公司。
離岸公司與一般公司相比,主要區別在稅收上。與通常使用的按營業額或利潤征收稅款的做法不同,離岸管轄區政府一般只向離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費,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稅款。除了有稅務優惠之外,幾乎所有的離岸管轄區均明文規定:公司的股東資料,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享有保密權利,如股東不愿意,可以不對外披露。另一優點是幾乎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如美國的大通銀行、香港的匯豐銀行、新加坡發展銀行等。
根據有關統計數據,每年大約有十四萬家離岸公司在各個離岸管轄區成立。隨著全球化的日益發展,離岸業務也突飛猛進。如今據估計全世界一半以上的資產屬于離岸管轄區。